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智財法院三合一 全球首創
記者 何蕙安
智財大戰,從抓侵權到談判,打官司才是爭取最後勝利的重要關鍵,7月1日智財訴訟新制上路後,可以預見未來智財案件幾乎都會送進嶄新的智財法院,司法院更預告「民事一審12個月終結」的審查效率,讓企業既期待又怕受傷害。有了新的選擇,下一步究竟要如何運用新制,保護自己的權益並把損失降到最低,成為企業必修的熱門課題。
訴訟同軌 見解統一 智財法院顧名思義是專門審理智財案件,但智財案件就一定都得往智財法院送嗎?答案是「不一定」。 雙方協調 可選一般法院 智財法院的定位是「優先管轄」,但非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一般法院、或是聲請遠距訊問,不一定要親自到智財法院打官司。 因為全台只有一個位於板橋的智財法院,如果屏東公司與高雄公司有訴訟糾紛,卻都得跑到台北打官司,不僅勞民傷財,效率也大打折扣。加上智財案件可能同時牽涉到民事和刑事責任,而民事案件不像刑事與行政訴訟那麼嚴格,可以選一般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向智財法院提告。 不過,智財法院仍有些基本要審理的案件:民事案件部分,包括智財權專利歸屬、申請權歸屬、報酬爭議、契約爭議、侵權爭議、補償金與權利金爭議;另外,公平法有關智財權保護事件、保全證據與保全程序事件,也都屬智財法院管轄範圍。 行政案件部分,包括智慧局、農委會等機關,對於專利、商標、品種等智財權申請的撤銷或廢止等行政處分爭議;海關查扣侵害智財權標的的行政處分爭議;公平會處理仿冒智財權標的爭議、聲請停止執行與證據保全事件。 刑事案件,則包括刑法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貨物、洩漏業務上或職務上工商秘密、與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的犯罪行為。 刑事一審 智財法院不辦 其中刑事部分,智財法院不處理一審,仍交由地方法院審理,主要考量是刑事一審的仿冒案居多,且規模較大的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為了加強查緝效果,由各地警察、司法機關就近查察、且讓當地法院發搜索與羈押票,較有效率。 不過,考量科技不斷推陳出新,未來如發生新型的智財案件,司法院也可以視需要,以指定的方式將某種智財案件授權給智財法院管轄。 司法院認為,智財法院應該要專辦智財案件,如果處理與智財權關連不大的事,就失去原本美意,因此訂出基本原則,要是訴訟標的涉及智財權,只要訴訟「主要部分」與智財權有關,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分割者,就由智財法院管轄。 以終止加盟契約糾紛為例,通常會牽涉加盟總店商標的授權問題,但因為商標並非加盟契約的主要部分,且同一種終止加盟契約的原因事實不宜切割,就由地方法院處理。 案情複雜 可送高院處理 至於,行為人同時涉及智財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案件,原則上由智財法院合併審理,除非一般刑事犯罪較重,且案情複雜,智財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給高等法院審理;而行政訴訟案件部分,如果同時違反智財法令與其他行政法,屬於智財法部分罰鍰較高者,就屬於智財法院管轄,而非行政法院。 又如,仿冒商標;濫用權利進行不公平競爭的事件等及連帶的損害賠償,都歸智財法院管轄。不過,如果是仿冒他人姓名、商號、公司名稱、商品包裝等非智財權案件,則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訴訟篇二) 【2008-05-2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打過侵權官司的人都不陌生:兩派人馬會先各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由於法官無法判斷,只好諭令兩造協調出第三人鑑定,雙方接著就為決定鑑定機關大戰數個月;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雙方都勉強接受的專家,但因為鑑定結果必定對某一方不利,不利方就聲請傳喚專家出庭,問專家學甚麼?用甚麼標準鑑定?想盡辦法質疑其專業,最後專家臉色鐵青,步出庭外大吼:「早知道不鑑定了!」 在還沒有智財法院前,是在各法院設置智財專庭,法官缺乏科技專業,導致過度仰賴鑑定機關,還曾發生承審法官對「學名藥」、「P2P」等專有名詞一知半解卻仍作判決的荒唐情況,企業界怨聲載道。 釐清專業技術爭點 審判專業一直是台灣智財訴訟的致命傷。比較各國制度,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技術背景的技術法官參與審判,與法律背景的法官在合議審判時有同等的表決權,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則設有調查官與專門委員,協助法官調查專利案件與提供諮詢,韓國也設置類似的技術審理官。 提升專業勢在必行,重點在於提升的層面,我國仿照民情相近的日、韓,引進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制度,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除保留原有的專家諮詢制度,另配置各種技術領域專業的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必要時,智財專責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局,也可以參與訴訟。 智財新制強調除了法官本身兼具智財領域的專業法學與相關技術知識,對技術有疑問時,還可借助技術審查官的特殊專業知識與經驗,負責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蒐集、分析與提供技術意見,協助法官釐清案件中專業技術的爭點,並參與假處分與證據保全,加速審判時效。 可對證人直接發問 技術審查官在法官的許可下,可以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發問,不過當事人不可以對技術審查官發問,只能就技術審查官的說法向法院陳述意見。 由於法院審判案件是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作為基礎,而技術審查官針對案情提出的言詞陳述或書面報告書,性質上屬於「諮詢意見」,不能作為證據或裁判依據,所以當事人也不可以請求閱覽;但如果法官有意當作裁判基礎,要給當事人辯論的機會,不可以擅自納入。 或許有人質疑,為何要棄現有的專家諮詢委員跟鑑定人不用,大費周章添了個技術審查官?其實三者性質並不相同。 技術審查官的陳述只是協助法官了解專業知識,並非證據,當事人還是得自負舉證責任,且不可訊問技術審查官;鑑定制度則不同,算是一種證據,法院與當事人有疑問時還可以詢問鑑定人,才因此發生鑑定人被轟得慘兮兮的尷尬情況。 意見陳述不當證據 另外,司法院也實施專家諮詢制度,聘請學者專家提供法官科技問題諮詢,雖然與技術審查官一樣,諮詢內容都不能作為證據,不過諮詢專家僅具備領域尖端知識,缺乏IP審查與法律專業,且只有在必要時出庭,並非全程參與,因此對於案情的通盤了解與實務運作上,技術審查官略勝一籌;不過兩者也並非衝突,諮詢專家可以彌補技術審查官知識的不足。 除配置技術審查官,新制更雙管齊下,在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財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結果時,若爭點涉及智慧局的專業知識與法律原則,而須要智慧局表示意見時,法官可以智慧局參與訴訟,表示意見。 由於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前所未有,兼具專業技術水準與智財法律知識的人員要從何而來?司法院現階段先向智慧局借調具備智財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專利審查官,充任技術審查官,目前規劃包括機械類四到五名、電子電機半導體類二到三名、化工類一名,與生技醫藥一名共九名,未來則視實際情況,再以遴聘方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 至於技術審查官在個案中如何產生,還沒有一個定案,未來會依法院實務操作形成內部規則,法官可視案情需要指定特定技術專長的技審官參與訴訟,分析技術爭點,或對當事人發問,而技審官的姓名也得揭示在庭期表與筆錄。 目前僅有智財法院有技術審查官的配置,不過地方法院如依照審理法有技術審查官的需要,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司法互助。 智財法院首任法官已經在今年初遴選出來,分別是庭長李得灶、審判長陳國成、法官陳忠行、汪漢卿、林欣蓉、蔡惠如、王俊雄及曾啟謀共八位,隨著智財法院的運作,司法院將另行設計專業課程、與國外大學合作,選取法官出國研習,接軌國際智財法學趨勢,擴大法官視野與裁判水準。 (訴訟篇三)
智財官司不論在市場所在地打、在生產製造地打、還是在敵手公司所在地打,企業尋尋覓覓的不過是一個能攻能守、速戰速決、裁判又讓人心服口服的戰場。
時勢所趨下,司法院93年2月著手籌設智財法院,96年3月底正式公布「智財法院組織法」與「智財案件審理法」,並由司法院定於今年7月生效,雖然比最早設立聯邦專利法院的德國晚了47年、比美國晚了26年、也比亞洲地區的日本、新加坡、泰國與韓國都來的遲,不過,相較於各國法院僅處理專利權爭議,台灣吸收各國精華孕育出融合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合一」制度,可是全球獨一無二。
所謂「三合一」,涵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智慧財產權法令以及公平交易法。只要涉及智財權的第一、二審民事案件;第二審的刑事案件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納入智財法院管轄。也就是說,法官將兼辦民、刑、行政訴訟,並處理相同案情的上訴、抗告或行政訴訟事件,以維持同一見解。
智財法院的層級等同於高等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如訴訟人對訴訟結果不滿,可以繼續上訴,屬於民、刑事向最高法院上訴?屬於行政訴訟者,則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速戰速決 業界期待
智財訴訟新制,主要目的是為了徹底擺脫現行為人詬病的刑、民事與行政訴訟分軌制,宛如法院版的瞎子摸象,明明是相同的專利權,但民事法官摸到有效性就移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摸到損害賠償再還給民事法院。
如此「你丟我撿」的結果,就是拖了時間。而專利權訴訟最禁不住拖,因為涉及龐大的商機。旁人看了著急,但法院進程卻如牛步。因此,企業及法律界都希望可以讓明眼法院來為大象把脈,有甚麼疑難雜症都可以一次診完,省的一群盲醫各摸各的,又各說各話,耗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與司法資源。司法院估計,新制將廣受歡迎,智財法院一年收案量會有2,500件到3,500件之多。
參考日韓 設技審官
此外,針對從前屢屢成為程序黑洞、淪為商戰手段的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制度,智財訴訟新制加以強化,讓定暫時狀態處分必須釋明,證據保全則注入強制力,再佐以嶄新的IP有效性民、刑事法官自為認定、秘密保持命令、自選協商審理計畫、不公開審理等制度,多管齊下,司法院有信心:「民事一審12個月終結。」
司法院期盼智財法院開張,可以解決兩大問題,一是效率,另一是法官問題。過去沒有科技專業的法官,處理科技知識問題難免力不從心,無法迅速釐清當中爭點,最後只能仰賴鑑定報告,無力自行判斷,不少人打著如意算盤要矇混過關;再加上法官的輪調制度,無法累積智財案件的審判經驗,導致不同法院見解截然不同,人民無所適從,對司法的信賴感自然大為喪失。
為此,司法院陸續培訓智財專業領域法官,往後智財法院法官將集中長期審理智財案件,並參考日、韓制度,配置技術審查官,必要時智慧局等智財專責機關也會提供意見,可望解除過去專業不足的疑慮。
台灣高科技產業在國際舞台發光發熱,未來勢必面臨層出不窮的智財糾紛,但不能在熟悉的土地爭訟是個遺憾,企業負責人及法務、智財主管也早已厭倦飛去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撒錢打官司,更有不少國外廠商躍躍欲試,就等著台灣智財法院開張,好把案子移過來台灣打。
司法院長賴英照殷殷期盼智財法院能夠建立「專業化、效率化、國際化」的視野。智財法院究竟能否符合全民期待,做出漂亮的見解,在台灣智財保護史寫下輝煌的一頁,企業界、法律界都在期待。(訴訟篇一)
【2008-05-23/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智財案件 不必非跑智財法院
記者 何蕙安
《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新審理方式 不再細火慢熬
記者 何蕙安
現有智財訴訟「龜速」是公開的秘密,智財法院有了新辦法—引進「法官自為認定智財權(IP)有效性」與「法官公開心證」,加快審理的速度。 為什麼打智財官司總是這麼慢?其實不難檢討。我國制度把商標、專利等智財權定位在經申請、審核、核准的「特許」權利,所以不管是權利的賦與或剝奪,都得由行政專權處裡,連帶造成一旦民、刑事訴訟中發生IP有效性爭議,就只能停止審判,等行政訴訟跑完再說。 三合一制 擺脫弊病 反觀智財權發達的國家,英、美本身的法制就是沒有區分公、私法的司法一元制國家,沒有民事訴訟等待刑事訴訟的問題,而德國等歐陸國家,雖然民事侵權中的IP爭議另外由IP法院處理,但IP法院法官具有技術專業,審理十分迅速;相較之下,只有台灣的制度因為行政爭訴緩慢,連帶影響民事侵權訴訟無法有效裁判,延滯訴訟。 智財訴訟新制為了徹底擺脫弊病,大膽納入民、刑事與行政訴訟的「三合一」制度,並引進「法官自為認定IP有效性」,往後法官不論是遇到當事人主張專利權人的損害賠償權不存在、或是請求被告不可以妨礙原告繼續製造或販賣產品,甚至是仿冒商標的刑事被告主張商標權有瑕疵,種種智財民、刑事案件而生的IP有效性爭議,法官都可以自行認定,不須停止程序。 不過,新制只能算是為了加快訴訟腳步,在原有公、私法二元分立制度下,而生的一種折衷方式;基本上,法官在智財民、刑事案件中對於IP有效性的認定,效力僅及於該案,也就是說,法官若「認定」IP無效,不等於該IP真的無效,若要使IP真正的撤銷或廢止,還是得靠行政程序最後確定。 司法院表示,雖然當事人不能把法官在A案對a專利有效性的認定,拿到B案主張,不過,B案法官通常會參考A案法官對於爭點的判斷,除非是當事人提出的新訴訟資料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或是A案判決違背法令,B案法官才不參考A案法官的判決意見;所以A案仍會影響B案判決。 自為認定 設防護網 自為認定的菁華,就在於同一智財權紛爭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但司法院也擔心當事人濫用,設下許多防護網。 比方說,當事人可能斷斷續續提出新的有效性抗辯資料,來拖延訴訟,新法特別強調若是沒有在第一審或是準備程序時提出的資料,就不可以在上訴審、或是準備程序後的言詞辯論提出;如果行政程序已經認定IP有效性的舉發或評定不成立確定,也不可以再到智財民事訴訟主張。 另外,針對從前常發生「一旦權利人被舉發權利包括先前技術,就趕緊去智慧局申請縮減專利範圍來對抗」的情況,若在智財訴訟中發生,新制就依照申請更正的時點判斷是否採納,如果言詞辯論終結前都沒有提出申請,法官就可以自為判斷;如果專利權人已經提出,法官就要考量更正的範圍與通過的可能性,再做定奪。 公開心證 促成和解 新制即便設計周延,仍免不了發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斷與智財民事訴訟的見解歧異的窘境,不過當事人究竟要如何救濟,新制還沒有明確的見解;大致上會參考日本實務,當智財民事訴訟認定IP有效性存在,但行政訴訟認定無效,就可以對民事提出再審;但若民事認定無效,而行政訴訟維持有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就不能提出再審。 智財訴訟由於辯論品質高,重視時間效率,加上通常目的不是拚輸贏,而是尋求商業合作,因此為了使雙方對於爭點能迅速取得共識,評估這場仗的必要性,智財法院端出了另一道「公開心證」,讓當事人在判決前明白法官掌握技術問題的程度,希望減少雙方人馬對於訴訟的不安與不確定感,避免無意義的諍訟,進而促成和解。 公開心證包括向訴訟當事人確認法律關係事實上、法律上與證據上的爭點、告知哪部分案情還欠缺證明,以及指明階段性心證與法律見解,讓當事人可以進一步衡量要不要再主張其他事項、或聲請調查證據的必要。 其實法官公開心證並非限於智財訴訟,只是智財新制為了加強訴訟效率,罕見的把公開心證列入法條。以往法官對於公開心證有許多顧慮,怕心證公開等同於宣告判決,其實智財訴訟也有相同的疑慮,所以並非強制公開心證,法官若擔心部分心證不夠堅強,可能還會因為訴訟進展有所動搖,也是可以暫不公開。 最後,為了使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司法院針對智財民、刑事與行政案件程序訂定「審理模式」,供法官與當事人參考;而在具體個案中,法官考慮案件內容與雙方人馬提出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與證據,訂出案件須調查的內容、順序等進行時程的「審理計畫」,如果當事人沒有配合進行,就可能失去提出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與證據的權利。(訴訟篇四)
【2008-05-28/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智慧財產權大戰》
師法日本 增設秘密保持命令
記者 何蕙安
營業秘密是企業的命脈,以全世界最重要的秘密「可口可樂的配方」為例,就擁有700多億美元的商標價值。對企業來說,當然要竭盡所能避免秘方外流。打智財官司,也沒有人願意把自己的營業秘密攤在法庭上,讓對手得知秘密,因此,開庭過程猶如雞同鴨講。 智財訴訟新制,為了鼓勵秘密持有者可以保護秘密,參照日本法制增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凡是證據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如此一來秘密文件都會被彌封,只有承辦法官與書記官可以接觸;而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可以將該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的用途,或是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開,避免影響秘密持有人原本的營業活動及商機。 不過,也有例外,如果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以證明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經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或持有該秘密者,就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以往只有案情涉及國防機密、國防安全或是性犯罪的案件,才會不公開審判。智財訴訟新制為了徹底保護營業秘密,也破天荒的納入不公開審判制度。如果當事人擔心公開審判會使營業秘密外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是經由雙方人馬協商同意不公開審判。 營業秘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一般同業並不知道的資訊,正因為其「秘密」性質,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企業必須進而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才能夠主張是「秘密」。 想要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秘密持有人,必須準備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者的身分、應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秘密為何,詳細解釋種類、性質與範圍;或指出已調查、應調查的證據中有何營業秘密,並說明限制使用該秘密的必要性、如果公開會造成何等損害等具體內容。 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即使案件正在進行,在裁定確定前,仍要暫停有關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如果有必要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也要把秘密外洩的可能降到最低,原則上秘密都只向訴訟代理人公開,非有必要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不得得知對方的營業秘密。秘密持有人也可以對訴訟代理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限制不得對外公開秘密。 秘密保持命令的威力,在於有刑責的加持,一旦受命令的人違反規定,法院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該項刑責屬告訴乃論,秘密持有人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追訴。 營業秘密的規定其實並非創舉,只是從前不夠周延,只規定法院不公開審判、不准許或限制相對人閱覽訴訟資料。實務上,最需要保密的其實是一起打官司的競爭同業,且如果一味的限制相對人不准閱覽訴訟資料,也是罔顧當事人的辯論權利,因此智財訴訟新制訂定的秘密保持命令機制,目的是兼顧訴訟的進行與營業秘密的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的損害。 不過即便法院發布秘密保持命令,在訴訟的過程,還是可能發生受秘密保持命令限制的人請求閱覽訴訟卷宗。為了避免秘密外洩,法院書記官會通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人,讓聲請人可以衡量要不要追加聲請命令,而書記官在通知聲請人後14天內,以及追加聲請的裁定確定前,不可以把卷宗交給請求人閱覽。 企業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為執行業務而違反命令的是法人的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處罰行為人,還要再對法人或自然人科處罰金。 至於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濟方式,僅限秘密持有人聲請命令遭駁回時,可以抗告;如果法院已經准許秘密保持命令,持有人或相對人只能聲請撤銷命令,不可以提出抗告,以免在抗告過程發生秘密外洩、卻無法可管的情況。 有趣的是,發展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日本,其智財專業法院「知的財產裁判所」,從2005年4月1日至今,受理的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只有一件,且最後以和解收場。如此奇特的現象,可能與秘密保持命令沒有時效、有刑責有關。一旦秘密洩漏,就可能被列為洩密的嫌疑犯,吃上刑責,導致背負秘密保持命令變成一個沉重的負擔、一顆不定時炸彈,也成為雙方人馬互相牽制的工具。(訴訟篇五)
【2008-05-29/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智財權大戰》定暫時狀態處分 殺傷力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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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智財官司,實務上權利人為了減少損失,會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疑似侵權者繼續製造、販賣與銷售行為,由於此舉形同在判決確定前,斷了侵權者的生路,因此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實施與否,甚至比官司勝負還具關鍵地位。 防大欺小 新制有解 過去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即使權利人請求處分的理由不足,只要提供擔保,或是法院定出一個擔保金額,就可以禁止疑似侵權者繼續製造、販賣與銷售侵權產品,演變成有錢的大公司隨心所欲,而被限制的小公司只能挨悶棍;假使被禁止的是公司的主力產品,還可能面臨公司倒閉或龐大的違約金,小公司根本毫無招架之力,只能被迫和解。 在「大公司出錢、法院出力、小公司倒閉」的模式下,定暫時狀態處分變成大鯨魚要壓垮小蝦米時,一定會使出的一招必殺技,新制為了填補這個漏洞,明定未來不能用擔保代替釋明(解釋請求處分的理由),而且要提高聲請人的釋明程度,法官也可以適時公開心證,讓當事人了解法官對於技術問題的爭議點與了解程度;如果權利人沒辦法說清楚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性,法官就應該直接駁回。 核准與否 勝負關鍵 未來如果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最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為例,聲請人必須提出專利證書、專利公報(記載申請專利範圍與說明書),與足以證明相對人構成侵害事實的證據,例如鑑定報告、市場調查等,並須向法院說明,如果不准聲請處分的話,會受到市場瓜分等重大損害或是具有急迫的危險。 而法院受理後,針對所謂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性」,就要審酌爭議IP有沒有明顯瑕疵,與權利有否被侵害的事實,進而推估聲請人將來勝訴的機會大不大?法院若不准定暫時狀態的處分,聲請人是否受到無可彌補的損害?聲請人的困境是否大於相對人?對公眾利益(如醫藥安全或環境問題)造成如何的影響? 正因為必要性的審查要件非常嚴格,所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處分核准與否,幾乎可以當作官司勝負與否的前哨站。為避免拖延,司法院訂出智財民事案件定暫時狀態的審理模式,希望可以在兩個半月到三個月內,作出裁定。 兩造意見 充分陳述 由於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准與否,對當事人有深遠的影響,在裁定前,應該讓兩造當事人先陳述意見。另外也可能發生,一旦疑似侵權者警覺可能面臨定暫時狀態處分,就有所準備,因此權利人也可以主張不希望事先通知相對人,不過要提出確實的證據,待法院衡量後,可以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有關定暫時狀態處分應該向那一個法院提出聲請,審理法規定,案件起訴前要向案子應歸屬的法院聲請,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或是向侵權者製造、販賣與銷售侵權產品的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但若案子已經起訴,就只能向受理起訴的法院聲請。如果當事人向不對的法院聲請,受理的法院就應該裁定移送到正確的法院,不過聲請人還是要格外留意聲請的法院是否正確,以免延誤審理時間及商機。 (訴訟篇六)
【2008/06/02 經濟日報】 |
《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證據保全 IP戰決勝點
記者 何蕙安
智財權大戰最容易發生、也最令人扼腕的,就是明知對方侵權,卻找不到充足的證據。 帳冊、侵權產品等重要證物,在關鍵時刻被對手藏起來或是佯稱搞丟,是常發生的事,造成權利人無法順利舉證受侵害事實與損害範圍,落入「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魔咒,因此智財民事案件起訴前的證據保全,相較其他類型訴訟的證據保全,更為關鍵。 不過,即使有法官陪同廠商、律師去對手公司保全證據,但對手卻百般阻撓,不然就是請進會議室呆坐,要甚麼、沒甚麼。雖然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但是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的搜索扣押具有強制力,讓不少碰了軟釘子的廠商,抱怨法官太「溫良恭儉讓」。 可動用強制力 雖然權利人可以主張對手妨礙蒐證,減輕一點舉證的責任,可是法官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還是難以認定侵害事實成立,或是無法判斷損害的範圍,判決結果可能仍然對權利人不利,而與實際損害情形相差甚遠。因此,假如確實掌握有侵權的證據存在,就應該想辦法把證據找出來。 7月1日上路的智財訴訟新制,在民事侵權案件的證據保全上,以「排除妨礙」的思維重新出發,智財法院可以命令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或是囑託疑似侵權者的住所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如果疑似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證據,法院必要時可以動用強制力,找警察協助,甚至裁定3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證物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也可能發生有心人士藉由訴訟窺探對手營業秘密的行為,所以智財法院在實施保全時,可以依聲請人、相對人或是第三人的聲請,另外保管證據資料,並限制或禁止進行證據保全時在場的人閱覽證據資料;除非有開示證據的必要,也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才開示,以確保營業秘密不會外洩。 如果證據持有人有不提出證據的正當理由時,照理說就不需要提出,但是為了讓法院判斷是否屬於「正當理由」,持有人免不了還是要先提出證據讓法官參酌,但為了維護證據持有人的秘密,可以用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審理。 若法院審理時必須把證據公布給其他訴訟關係人,且聽取其意見,同樣可能導致營業秘密外洩,所以法院會提前通知證據持有人,確認是否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持有人若在受通知日起14天內聲請對接觸營業秘密的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在核發命令裁定確定前,就不能公開證據。 開放補提證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提示上,也有大變革,從前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專利權的行政訴訟,所有的證據一定要在IP舉發審定前提出,即使其中一方事後掌握新證據,在行政訴訟時補提,法院仍然不會納入審酌,只能在訴訟決定後,憑新證據再提起另一件舉發案,因此形成明明是同一個IP有效性的爭議,但只要多找到一個新證據,就要再打一次官司,爭訟多次後還是無法確定,連帶也影響民、刑事訴訟的審理及判決。 因此,未來的智財行政訴訟新制,針對主張同一個IP撤銷、廢止理由的新證據,例如主張該專利不具進步性、或是商標近似等的新證據,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補提,必要時法院也得命令經濟部智慧局說明該新證據有無理由,以減少IP有效性的爭議,避免行政爭訟沒完沒了。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意圖延滯訴訟,或是因為重大過失,沒有適時提出新證據,法官審酌實際情況,還是可以駁回。 (訴訟篇七)
【2008-06-03/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離智財訴訟新制啟動還不到一個月,業界躍躍欲試的同時,手上應該有不少案子還在各地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一旦越過7月1日,這些案子的下落會如何?是不少人關心的焦點。 7月後上訴 進智財法院 很多企業對於即將要開張的智財法院有很多想像,以為甚麼疑難雜症到了智財法院就可以迎刃而解,雖然智財法院的目標是希望一掃過去一般法院效率不彰與專業不足的疑慮,但大家可能要稍安勿燥,因為,並不是大家所想像的,智財法院一開張,所有的案子就全部歸智財法院審理。 原則上,除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調選擇屬於一審的智財民事案件,要去智財法院或地方法院打外,其他符合智財法院管轄範圍的新案,7月後就直接送進智財法院,由智財法院法官用新法審理。 而7月以前就躺在各法院的舊案,不論是一審、二審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都由原來審理的法院和法官繼續審理,但是要改依智財訴訟新制,先前已經依法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至於7月以後才要提起上訴的案件,或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二審的案件,則統統要送進智財法院。 總而言之,把握「新案進新法院、舊案用新法」的原則,司法院統計,目前約有將近250 件分布在地方、高等法院民事庭的智財案件,因為確認IP有效性而停止審判、等待行政訴訟結果,這250件案子在7月1日後應該要隨即恢復審判,由法官依新法自行認定IP有效性;必要時可向智財法院借調技術審查官,進一步審完案件。 另外,從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應該採用小額、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但是智財新制實施後,強調「智財民事案件不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以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辦理,因此7月1日以後,原本適用小額、簡易訴訟程序的智財民事案件,不論案子歸屬那個法院,不能再適用簡易訴訟制度,一律回歸一般訴訟程序。 遠距訊問 最少半小時 由於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民事保全程序的核准與否,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為求法院見解一致,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原則上保全程序事件,向專業的智財法院聲請處理較為妥適;但7月1日以前已由普通法院裁准的保全程序案件,如果當事人要聲請撤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還是得先向原裁定法院聲請。 至於智財訴訟新制授權司法院指定智財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案件在指定前已歸屬其他法院管轄者,仍由原法院繼續依新法審理。而當事人最關心的訴訟費用,和舊制一樣。 由於全台只有一個智財法院,為解決居住在外縣市的訴訟相關人往返智財法院的交通問題,不僅採用民事與刑事的「遠距訊問」規定,而且訊問對象由民、刑事僅限訊問證人的規定,擴充到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相關人,也都可以適用遠距訊問。 遠距訊問原則上以半小時為一個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連續兩個時段,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如果受訊問人所在處所與智財法院間沒有相互傳送的設備,法院還可以協調借用受訊問人所在法院、檢察署的遠距訊問設備,進行訊問。(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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