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大戰(一)》評估智財價值 避免惹稅上身




























IP(智慧財產權)是企業生存的重要命脈,智慧財產權的管理策略錯誤,影響企業至鉅。





全球知名藥廠葛蘭素因為IP的權利金分配合理性遭質疑,合計被美國和加拿大國稅局補稅50多億美元;國碩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光碟強制授權引發荷商飛利浦的不滿,告上歐盟;台積電和中芯間的營業秘密爭議、倚天等12家台灣廠商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遭搜索等,都是台灣科技界耳熟能詳的智財戰爭案例。


智財權的稅務和法律處理,牽一髮動全身。企業不只要和競爭對手諜對諜,也要在被國稅局質疑漏稅時挺身辯護,更不能忽視員工洩露公司機密的危機。7月起智財訴訟新制上路,打官司護衛智財權利更為方便,企業要面臨的是全新的智財戰爭。


本報特別推出「IP大戰系列」報導,從稅務、法律、訴訟等多重角度,帶領讀者一窺智財管理策略的全貌。


 


經濟學人(Economist Information Unit)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wC),去年進行一項全球性的智慧財產權調查顯示,超過八成的企業主管肯定IP(智慧財產權)管理的重要性,亞洲企業對於IP的重視程度更甚歐美,且預計未來三到五年,智慧財產對於企業價值的重要性將會持續增加。


儘管企業主管都同意智慧財產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智慧財產權容易被窄化成法律議題,且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常低估智慧財產的價值,未能充分發揮智慧財產的應有價值。


最近幾年,世界主要先進國家的稅務機關開始針對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展開查核,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國際知名藥廠葛蘭素與美國國稅局,對於智慧財產的市場價值認定不同,產生移轉訂價的稅務爭議,最後葛蘭素與美國國稅局和解,但也付出34億美元的龐大代價。後來葛蘭素也因同樣理由,遭加拿大國稅局補稅17.6億美元。顯見企業處理智慧財產時,不能忽視其價值及對公司財務、稅務及法律的影響性。


重要資產 價值與日俱增


比起看得見的有形資產,智慧財產等摸不著的無形資產,繳起稅來更會讓企業「刻骨銘心」。過去國稅局查稅的重點都是有形資產,但愈來愈多企業真正的核心價值反而隱藏在智慧財產,因此,各國國稅局已注意到智慧財產的重要性,前述葛蘭素藥廠鉅額補稅案,就是著名案例。


不只美、加,台灣、大陸都已實施移轉訂價制度,跨國企業的關係企業間智慧財產的移轉或使用,最易衍生移轉訂價的問題,也是各國國稅局密切關注的動向。企業如以不合理價格移轉智慧財產,甚至無償提供研發成果等智慧財產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都將引來國稅局的質疑,嚴重者甚至會有補稅的危機。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指出,各國對於智慧財產價值的評估、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所得定義、來源所得的判斷,不盡相同,台商在全球化布局時很難避免移轉或處理智慧財產,如稍有不慎,都可能惹稅上身。


完善策略 遠離稅務風險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也表示,關係企業之間無論是技術移轉、授權、委託研發或是共同研發,都會有智財安排的問題,也都要有合理的交易訂價,否則很容易衍生稅負問題。但大部分台灣企業習慣「等遇到問題再說」,因此並未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很容易暴露在法律和稅務風險中。


近來不少台商採取跨國併購方式,壯大公司規模及拓展市場,併購對象擁有的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究竟價值多少?是決定併購價格高低的重要關鍵。想要採取併購方式擴大全球市場規模的台商,不得不留意智慧財產在併購過程扮演的重要角色,更要留意審慎評估智慧財產的價值,以免高估或低估,影響併購的成敗,甚或併購之後才發現被併購公司的智財根本不值一文。


隨著台商研發、品牌行銷漸有成果,將品牌、專利等部分智慧財產切出,到香港、新加坡等海外地區IPO(初次股票上市),也漸有所聞,例如,味丹。企業在切出智慧財產的同時,也要留意智財價值及安排問題。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表示,企業切割智慧財產時,應顧及整體企業的全球營運布局和市場考量。假設,想把台灣劃為香港市場的一部分,即品牌在台灣市場的價值劃歸香港公司所有,那麼,將來想回來台灣上市時,台灣公司將無法表彰品牌在台灣的市場價值,會影響在台灣上市的可能性。除非完全放棄回台上市的機會,否則在切割智財赴海外上市時,應該要非常審慎。 


吳德豐指出,對跨國企業來說,研發、製造和IP的登記處,分屬不同國家或地區,未來將是常態。如何安排,須從租稅效率著手,例如,在何處登記IP,獲得的節稅效益最大;研發成果移轉到製造端運用時,要注意交易價格安排的問題,才能避免被列為移轉訂價的查核對象。


切割智財 顧及全球布局  


另外,商譽在企業併購過程,扮演的分量愈來愈重要,也因此引來國稅局的注意,擬對商譽課稅。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解釋令,企業若以購買法進行併購,只要固定資產的合併市價大於帳載成本,差額部分就要計入消滅公司的決算所得課稅。


據了解,不少外商擔心會增加額外的稅負,暫停來台併購的腳步,可見商譽等智慧財產及其稅負,在併購過程的重要性,也是企業考量併購時,不可忽視的議題。(稅務篇一)


【2008/04/28 經濟日報】


 










智財權大戰》研發投抵認列 正名很重要

 

【記者 吳碧娥、黃玉珍】



和IP相關的費用認列,一直是高科技公司的「最痛」。不少位於科學園區的高科技公司,最近不斷抱怨國稅局剔除研發投抵的比率過高,審核太過嚴格,已讓促產條例對研發的獎勵「有名無實」。


近年來,國內高科技公司到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申請專利的情形愈來愈多,我廠商近年均更高居美國申請專利數量的前四名。而努力投入研發,更是廠商獲得專利的必經之路。科學園區同業工會指出,研發是科學園區廠商賴以維生的命脈,各大科技公司的研發費用平均占營業額6%,較一般產業足足高出三倍以上。


但是,業者的投入,並未獲得國稅局的認同。長久以來,廠商和國稅局之間,為了研發的投資抵減認列以及五年免稅的所得計算問題,互相攻防,中區國稅局更曾因為研發投抵的剔除比率太高,被中部地區廠商抗議,而引起財政部的關心。


剔除比率太高 企業跳腳


徵納雙方對於研發投抵的認列方式,看法迥異,讓這類爭端一直不斷。科技公司抱怨,研發獎勵根本是空有規定,真正要落實卻很困難,申報1,000萬元的研發投抵,最後只獲認定100萬元,並不稀奇,費用如果能被核准20%,廠商就應該要偷笑。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分析,台灣國稅局查核智慧財產的重點,主要可分為「所得」和「支付」兩大種類。「所得」方面,要注意的是是否有扣繳、如何降低收入,支付的費用屬於權利金還是財產交易。


至於對外「支付」智慧財產費用,國稅局有四大查核重點:首先,會查核公司是否善盡扣繳20%稅款的義務,如果沒有,除了補稅外,還會加罰稅額一倍的罰款。


其次,是付出去的費用是否可以認列和攤提,很多公司對外購買的是沒有使用年限的專門技術,攤提費用時,就會被國稅局剔除。還要注意的是,付給國外的權利金,是否可以享有投抵的好處。


研發不但是一種「燒錢」的行為,砸下去的錢更常如流水東去不復返,因此申請投抵,若因徵納雙方的認知歧異而遭剔除,企業難免會氣得跳腳,演變成行政救濟的案件自是多如牛毛。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研發投抵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十之八九都是研發支出不符合投抵資格。公司列報研發費用是否過得了國稅局的嚴格把關,主要是看創新的高度是否獲得國稅局的認同,很多公司只是經常性的改良產品,或是研發新型、新式樣,而非具有專利權的發明,甚至只是依客戶的要求生產,都會遭到國稅局剔除。


除了不夠創新,公司常犯的缺失還有無法舉證支出確實用在研發,由於平時疏於控管用料,導致勾稽不全;或是研發人員學歷不夠、主管兼負行政或生產職,都很容易被國稅局挑毛病。眼睛比較利一點的稅務員,甚至會檢查部門和人員的名稱合不合理,有些公司只是因為研發人員掛「助理工程師」,或是研發部門叫做「開發部」,研發投抵都慘遭剔除。


創新認知不同 爭端不斷


許祺昌認為,保險起見,公司的研發部門還是要正名為「研發部」,如果有很多單位都做研發,可以叫做「研發一部」、「研發二部」,千萬不要一個叫研發部、另一個叫開發部或發展部,以避免引來不必要的爭議,甚至列報的研發投抵不被國稅局認同。


尤其要注意的是,只要是用於生產的費用支出,就不能拿來列報研發投抵,因此公司若主張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項「引進新生產技術的權利金和服務報酬免稅」,就不能與促產第6條的研發投抵併用,否則會被國稅局以重複列報,剔除補稅。


在國內進行研發都有認定困難的問題,若要藉助國外的力量,在申請上更有許多「眉眉角角」要注意。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曾嘉文表示,很多技術,台灣研發不出來,往往會委託國外做研發,如果想獲得研發投抵,要注意委託的對象不能是未經核准的企業或是民間機構,否則研發投抵會被剔除補稅。


許祺昌也說,很多公司為了要取得專門技術,會發行技術股,但因為發行新股不等同於給付現金,加上專門技術又沒有登記專利權,結果國稅局就不同意該技術股攤銷費用。


依規按時申報 檢附證明


許祺昌提醒,申請研發投抵最怕的就是功虧一簣。他遇過很多公司超過法定期限才申報研發或人才培訓的投抵,即使提出更正請求,國稅局也不會接受,就算打行政救濟,也是碰一鼻子灰。因此不管要申請任何投資獎勵,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在申報營所稅的期限內,按規定格式辦理,並檢附證明文件。(稅務篇二)


 


【2008-04-29/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智財權大戰》IP移轉 當心栽在稅上









































小王是黑手出身的中小企業老闆,為了公司股票上市,把多年個人研發成果申請的專利移轉給公司,讓公司有點「份量」可以去上市。不過,會計師朋友跟他說,移轉智慧財產權(IP)時要特別小心,不然會被國稅局課很多稅。


小王心想,把自己研發的專利給自己的公司,怎會有事?不過,經過會計師的解說後,小王才恍然大悟,還好請教專家,不然就要栽在稅上面了。


個人研發 轉公司有竅門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指出,很多中小企業的商標或專利都是登記在公司負責人名下,後來老闆為了企業長久發展,準備股票上市,腦筋就動到有價值的商標或專利上。如果直接將IP由公司負責人名下,無償移轉給公司使用,就會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有贈與財產的嫌疑,不是企業老闆會被課贈與稅,就是公司要視為收入課稅。


葉維惇說,通常的作法,都是由公司負責人將IP登記在海外低稅率公司,再由該海外公司轉授權給國內公司,或是技術入股國內公司,較能省稅。


同樣的節稅手法,也可以運用在上市櫃公司。舉例來說,上市櫃的甲公司可以先在一個低稅率、訴訟便利的國家成立A控股公司,透過A公司委託美國B公司進行研發工作,並由甲公司出資對B公司增資或付費委託研究,等到研發有成果時,再由B公司提供給甲公司使用。而甲公司可以經由A公司,將成果授權給稅率更低的C公司,由C公司統一對外進行授權。


除了老闆和自己公司之間的智財移轉易衍生稅負困擾外,不少公司取得海外公司的技術或專利授權所支付的權利金,也常因扣繳錯誤而被國稅局補稅,甚至罰款;或是擁有技術或專利的台灣母公司授權給海外子公司沒有收取費用而被國稅局質疑,進而補稅罰款。


向國外購買IP,採取全球買斷或是只有部分地區授權,稅負並不一樣。如果是全球買斷,會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但如果只移轉亞太地區的使用權給台灣,則可按權利金收入課稅。這兩項稅負,購買或取得授權的台灣公司,都負有扣繳的義務。


全球買斷 要代扣繳稅款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如果是國外發展到一定程度的IP,由台灣公司直接買斷,課的是財產交易所得;若是繼續由國外研發,並未轉移所有權給台灣公司,則要視為是台灣公司給付給國外公司的權利收入,要扣繳20%的稅款。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曾嘉文指出,外國公司在台灣收取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即使不能申請適用免稅,只要所屬國家和台灣訂有租稅協定,又在台無常設機構者,則可申請適用權利金優惠扣繳稅率10%至15%;如該外國公司在台設有常設機構,就要課25%的營所稅。


此外,外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報酬,如成本費用計算分攤困難者,經財政部核准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以技術服務報酬收入的15%計算所得額,可以適用3.75%的優惠稅率。


曾嘉文認為,國外公司出售或提供智財給台灣公司使用,如果只是登記所有權,並無移轉的情形,因為財產並非在台灣,按理不應該課稅,但國稅局可能會以所得稅法第8條第11項,主張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都要扣繳20%的稅款。


但是,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提醒,專利權因為有登記年限,所以可以分年攤提,但是專門技術未經登記,即使向國外付費購買,這筆費用可能無法認列,國稅局也會不允許攤提。


授權海外 權利金須課10%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企業因IP所產生的收入,只要符合促產條例的規定,有機會可以享受五年免稅的優惠。若在台灣設立符合條件的營運總部,IP授權給海外企業或關係企業,所獲取的權利金收入匯回台灣時也可以享受免稅,但必須課徵10%最低稅負。


葉維惇強調,如果IP掛在台灣母公司,成果卻供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該IP如果沒有登記,國稅局的確很難查得到。但是在查核營所稅或移轉訂價時,還是可能查到公司有IP,國稅局特別會注意提供IP給大陸等海外子公司使用,是否涉及移轉訂價的問題,如果有的話會被調整補稅。


許祺昌指出,國稅局若發現公司有研發成果,卻無償供他人使用,不是不准投資抵減,就是會設算權利金收入課稅,或是費用整筆剔除。


(稅務篇三)



【2008/04/30 經濟日報】





 

 

 









《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IP移轉訂價 逃稅風險大

 

【記者 吳碧娥、黃玉珍】



 

關係人之間的移轉訂價交易,會不會牽涉到智慧財產權(IP)的問題?答案是無疑的。因為美國國稅局(IRS)的移轉訂價查核,主要查的正是IP。早在二、三十年前,美國產業外移的情形就很嚴重,因為製造成本上揚,美國工廠紛紛轉到租稅優惠很多、甚至免稅的巴拿馬、百慕達、愛爾蘭等地區,等到產品製成後,再以同樣的市場價格賣回美國和其他地區。


但美國國稅局認為,既然國外工廠是用美國的技術,賣回美國母公司應該要折價,不應該和其他地區的價格一樣,於是IRS就開始查核智慧資產的常規交易。


智慧財產之所以成為移轉訂價中重要的課稅議題,不僅是因為查核不易,而且是只要漏報收入,就牽扯到幾百億元以上的稅收。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指出,過去很多外銷型的台商,都是將產品從大陸工廠運回來台灣,再由台灣賣到國外。但愈來愈多台商發現,這樣的作法並不符合物流成本,所以乾脆直接從大陸出貨,賣給歐美客戶,不必再經過台灣。



外銷型台商注意


別以為收入不進來,國稅局就查不到。


從這樣的交易模式改變,也可以看出IP移轉的變化。以往台商最典型的IP關係人交易模式可能是這樣子的:在大陸生產的製造成本60元,以80元的價格賣給台灣,再從台灣用100元的售價賣給歐美客戶,台灣至少還可以針對20元的收入課25%的營所稅。


但因為鄰近的香港、新加坡稅率很低,甚至透過和當地政府協談,可以不用繳納營所稅,所以現在很多台商在大陸生產後,直接由新加坡、香港轉單,可見外銷型的台商企業要逃漏稅,根本是連收入都不會進到台灣來,一旦被國稅局查起移轉訂價,將有很大的稅務風險。


林宜賢進一步說明,因為大陸仿冒的情形嚴重,台商多半不敢將研發中心設在大陸,研發還是會放在台灣,因此國稅局未來移轉訂價的稽核重點,勢必會轉向智慧財產。他提醒台商,不要以為收入不進來,國稅局就查不到,因為跨國企業的關係人交易如果下降,全球銷售額卻不變,很容易就看出沒有透過台灣對外接單,而是直接從大陸出貨到海外市場,尤其是上市櫃公司必須要揭露全球合併報表,更容易暴露在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中。



IP賣給免稅天堂


可能遭認定不合常規交易,調整所得補稅。


就移轉訂價稅制來說,IP一般可化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製造型的智慧財產,第二類是行銷型的智慧財產。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稅法上評估IP的價值,必須了解這項IP是否具有壟斷的威力,這對決定交易的價格是否符合常規很重要。如果是具有壟斷性質,或在一段期間內有接近壟斷權利的IP,公司決定關係人交易的價格和條件時,都必須比一般IP更加謹慎,否則很容易被認定不符合常規而被查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表示,IP本來在帳上就沒有成本,但要處分移轉到國外時,台灣國稅局會要求先課稅,因此必須要作價移轉。另一方面,台商如果在美國子公司進行研發,要將IP賣給BVI等免稅天堂公司,美國IRS甚至可以視為交易不存在,因為美國IRS認為將IP賣給免稅天堂,都是屬於避稅行為,不是要查核是否違反常規交易,就是直接對位於免稅天堂的該美國子公司課出走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曾嘉文指出,因為跨國企業授權或提供在台子公司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免稅,形同另類的租稅天堂,企業若利用此機會進行移轉訂價租稅規劃,藉由權利金和技術服務報酬的名義,把資金匯出去,進行實質的盈餘分配,小心國稅局也會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認定不合常規交易,調整所得補稅。


曾嘉文提醒,跨國企業應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詳述智慧資產的交易情形,主動說明符合移轉訂價的常規,以降低稅務風險。林宜賢則建議,如果公司的董事會已經確認稅務的風險很高、有鉅額的IP交易或影響重大,或是最近幾年因為移轉訂價問題,已和國稅局達成一定共識的跨國企業,都可考慮和國稅局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PA),以降低IP的移轉訂價風險。(稅務篇四)


【2008-05-01/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智慧財產權大戰系列》









IP授權海外分支 不見得有利

 

【記者 吳碧娥、黃玉珍】



 


政府為鼓勵企業將主要的營運活動留在台灣,對於在台設立營運總部的企業,給予匯回海外權利金等收入免稅的優惠。但會計師打破大部分人的迷思,認為利用營運總部的租稅優惠,安排智慧財產權(IP)給海外分支機構使用,在租稅效益上並不見得有利。


 


匯回權利金


成本不能認列,反而要多繳稅。


 


會計師表示,迷思在於所得稅的成本配合原則,免稅的收入無法列報成本費用,將削弱營運總部的租稅誘因,企業利用營運總部將智慧財產權(IP)授權給海外分支機構之前,必須反覆思索租稅效益,並作妥適的安排。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分析,雖然台灣營運總部將IP授權給海外分支機構所取得的權利金匯回台灣時,可以免繳所得稅,但支出的費用一樣不能認列,假如說該筆權利金是從美國匯出來,依美國的扣繳稅率,超過25%,和台灣可免的25%營所稅相較,頂多拉平,甚至還可能因為成本不能認列反而要多繳稅,根本毫無誘因。


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收取海外匯回來的權利金等收入雖然可以免繳所得稅,但在權利金匯出該國時,還是會被扣繳稅款,稅率可能在20%以上,加上成本費用無法列報,對業者反而不利。舉例來說,製造業的成本率約30%,每100元收入,損失的成本費用加稅額共計27.5元(100X20%+30X25%=27.5),若不適用營運總部匯回海外權利金等收入免稅的優惠,反而只要繳25元的營所稅。


陳惠明進一步解釋,不是扣繳率低於25%,匯回權利金就合算,還要考量被剔除的成本費用;但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匯出國的扣繳稅率低於10%;或是專利權放在免稅天堂的第三地,不用扣繳稅款,匯回權利金給台灣營運總部,要繳的稅就低於台灣的營所稅率25%,就會比較有利。


同時要注意的是,本國公司設立營運總部,自海外匯回的權利金等收入雖然可以免稅,但該筆所得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10%的最低稅負,反而增加稅負,這也是企業安排智財權給海外分支機構使用時,不得不留意的議題。


 


分攤研發費


總部分支合作,發揮租稅效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則建議,可以採取營運總部和海外分支機構共同分攤研發成本或費用的方式,來提高租稅效益。


廖烈龍說,台商現在大都以台灣為研發、營運中心,生產基地與銷售市場則散布海外,如果能透過營運總部和分支機構之間的成本分攤協議方式,適當將台灣營運總部的研發費用分攤給海外子公司,就可以解決一直被台灣國稅局挑剔的收入分配不當或成本費用未合理分攤的問題。同時,透過和海外分支機構共同研發智慧財產,IP的權利也可以共同分享。如果是和大陸分支機構共同研發,還可以幫助大陸子公司申請適用高新技術的租稅優惠,好處多多。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稅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提醒,很多企業為了「圖方便」,研發在那裡進行,就近就把IP登記在那裡,但是應從整體的稅務成本、效益來衡量,如果公司本來的研發基地就在台灣,不僅可以在國內申請投資抵減,跟許多海外國家相比,IP留在台灣還可兼顧法律的安全性,所以如果能夠符合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的條件,他建議,企業應優先考慮將營運總部放在台灣。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蔡松棋也建議,中型的台商,不妨考慮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日後如果有上市的打算,也方便規劃。


根據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的統計,截至去年10月底,已有超過60家國內企業在台灣成立研發中心,跨國企業也有32家。經濟部估計,這些研發中心三年內將帶來超過170億元研發投資金額,合作研發案預計有270件以上。因為台灣不僅研發環境成熟,全國科技研發費用占GDP的比重,在2005年就達到2.45%;此外還擁有高比率的研發人才,2005年每1,000名受僱者中,就有8.9位從事研發工作。


目前全球在台灣設置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的企業,包括惠普、新力、戴爾電腦、台灣微軟、台積電、聯電、宏碁等多家跨國及本國企業。


從上述統計可知,企業界仍以台灣為設立營運總部和研發中心的最佳選擇,不過,由於營運總部的免稅優惠,對於企業安排智財權給海外分支機構使用,不見得完全有利,因此,企業應該審慎思考及安排智財權和營運總部之間的關係,才能發揮最佳的租稅效益。(稅務篇五)


 


【2008-05-02/經濟日報/A17版/稅務法務】



 








智慧財產權大戰》IP自美轉出 可能課出走稅




























很多跨國企業為精簡成本並提升效率,會配合稅務規劃,重整或重組跨國組織的架構,例如建立「智慧財產權中心」(IP Center),以求租稅利益極大化。不過,跨國企業在移轉IP的過程,必須小心衡量將IP移轉到他國可能會衍生的稅負問題,特別是對於IP訂有反避稅規定的國家,例如,美國的出走稅。


美國國稅局對於IP的移轉或授權會課很高的稅,有些公司因此將IP的登記地點從美國移轉到匈牙利或是開曼、百慕達等低稅率國家,就不用擔心要多繳一道扣繳稅款。不過美國國稅局(IRS)還是會看IP是否有實質的移轉,如果只是跨國企業採取設立海外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段,仍會認定IP仍屬美國母公司所有,如有授權行為,照樣要課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表示,如果大股東的身分是美國人,即使透過BVI等第三地免稅天堂、再加上美國境內免稅天堂內華達州,設立兩層控股公司的方式,持有美國的研發公司,因為美國有受控外國子公司(CFC)的課稅規定,只要IRS認定背後的大股東才是真正的受益者,中間的控股規劃都會被視為「不存在」,再加上美國沒有稅捐核課期的限制,美國國稅局隨時都可以查稅,想逃都逃不掉。


負擔廣告費 影響稅負大


跨國企業是否擁有無形資產的品牌價值,在稅負上的效果也會大不相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指出,曾經有一家澳洲企業,將乳酪生產的專利授權給台灣A公司使用。A公司要負擔的稅,可能因為是否負擔廣告費(支付廣告費,就等於擁有該乳酪在台灣的品牌價值),而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A公司當年的營業額是10億元,進口價格是8億元,剩下的2億元是廣告費用,剛開始在台廣告費用由澳洲公司補貼,但卻導致A公司要被依進口價格8億元課徵關稅,稅額不低。


後來,雙方協議將2億元的廣告費用改由A公司自行負擔,A公司因此擁有該乳酪在台灣的品牌價值,要承擔的市場風險也相對提升,依常理A公司也可以有比較高的利潤,因此乳酪的進口價格降低為6億元。


不過,這樣的規劃卻引起台灣海關的關切,認為A公司的進口價格從8億元降為6億元,可能低報進口價格。但因A公司可以合理說明品牌行銷成本的轉換過程,最後海關也能接受這樣的作法。


當年乳酪屬於奢侈品,進口關稅稅率高達130%,進口價格高低,影響稅額甚鉅。但因為A公司自行負擔在台廣告費、也擁有該品牌在台灣的市場價值,不用由澳洲補貼廣告費,如此一來,乳酪的進口價格下降為6億元後,一年可省下的關稅高達2.6億元【(8-6)×130%=2.6】。足見是否擁有品牌價值這項無形資產,對稅負的影響甚大。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也說,曾經有台灣的跨國企業,因為稅務風險的考量,將IP的登記地點從台灣移轉到荷蘭,因為荷蘭的授權收入不用扣繳所得稅。同樣買進IP,若從台灣買,成本要120元(成本100元加20元的扣繳稅款);但從荷蘭買,只要100元,差別就在荷蘭不對權利金扣繳稅額。


不過將IP登記在荷蘭,也要注意荷蘭的研發人力成本很昂貴,研發人員薪水是台灣的2.5倍。而且IP的特色就是登記很簡單、維持卻很困難,如果把IP登記在荷蘭等海外地區,萬一遇到法律糾紛,隔海打官司也比較不方便。


善用台灣籍 建立防火牆


吳德豐進一步解釋,由台灣母公司持有智慧財產,不一定可以比較省稅,因為母公司若要負擔研發功能,或是負擔廣告費用,相對也會要求比較高的利潤率,在台灣要繳的稅也會比較高。大陸子公司若只負責代工,利潤率大概只要4%,大陸稅務局就可以接受;但若有研發功能,利潤率就要提高至12%,否則會被質疑低報利潤。


假設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擁有很多研發功能,例如,登記一堆高新技術,將來如果要撤出大陸去越南投資,大陸稅務局會要求針對智慧財產課稅。同樣的,若在德國等歐洲國家投資,在當地擁有很多無形資產,要移轉到其他國家,也會衍生很多稅負問題。這些都是企業安排IP登記及移轉時,應該要配合全球營運及布局需求,全方位考量的地方。


葉維惇則提醒,若持有IP的大股東具有雙重國籍,要移轉IP時,最好用台灣的身分,不要用美國公民的身分,才可以建立防火牆,避免被IRS課IP的出走稅。大股東應特別注意的是,不要因為節稅目的,輕易放棄美國國籍,這樣反而會引起IRS的關切,懷疑別有「企圖」,萬一被課徵鉅額出走稅,那就虧大了。(稅務篇六)



【2008/05/05 經濟日報】



 









智財權大戰》移轉IP 先算租稅成本




























跨國併購是企業落實全球化布局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企業進行重組時,若未注意到專利或客戶資料等智慧財產的跨國移轉問題,最後可能會帶來龐大的租稅成本。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發現,企業併購時,被收購的一方最常因為經營團隊和技術團隊的流失,使得智慧財產權(IP)的保護備受挑戰,也造成併購價格高估的問題;而併購後的投資架構、經營與交易模式的重組,以及透過併購所取得的技術、know how要如何重新配置和使用,都可能牽涉移轉訂價或其他課稅議題。


台灣某高科技產業A公司,為取得產品製造技術的專利,在2000年溢價收購一家美國上市公司B的股權,打算收購股權後,由A公司獲得技術後,就可以讓B公司下市。原本A公司以為,B公司過去有累積3,000萬美元的虧損,此項安排應不至於產生重大的稅負,但沒想到,因為B公司擁有高價值的專利資產等IP,股權和管理階層在併購後產生重大變更,造成盈虧互抵只能按變動比率使用6%,結果A公司為了移轉IP,比預期多繳1,200萬美元的稅款。吳德豐分析,A公司當初若沒有直接收購B公司的股權,而是直接向B公司收購專利權,反而更節省稅負成本和時間。


不過,併購時若能夠善用公司的虧損,有時候卻能讓買賣雙方互蒙其利。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指出,有些公司帳上雖然看似虧損,但因智慧財產具有很高的價值,反而是個很好的併購標的。


低估價值 違反常規


舉例來說,甲公司併購虧損的乙公司,只要乙公司把IP的價值做高,甲公司就可以有很大的空間攤銷IP的成本。如果兩家公司並非關係企業,通常乙公司會要求甲公司將省下的稅回饋到併購交易價格,亦即提高併購價格。


集團關係人之間的併購,常常會用這樣的模式操作。但關係人之間的併購要特別注意,若IP明明有70元的價值,卻只用30元賣出,低估價值將會違反移轉訂價交易常規。


葉維惇也說,有形資產的淨值評估比較容易,但無形資產比較困難,雖然會計處理準則有規定評價的方法,但併購交易能不能成功,最終還是要回歸談判桌。另一方面,固定資產的價值會逐年下降,IP卻可能會逐年提高。有些公司帳上沒有IP的成本,購買時也要注意併購後IP有沒有跟著一起過來。葉維淳建議,可擬定兩份合約,除了正式的併購合約外,另一份合約必須要求併購後智慧財產要一起移轉或是規範競業禁止條款,限制被併購的公司大股東或主要員工,如沒留下來繼續任職,不得從事類似的工作或去類似產業上班。


無形資產不僅在會計處理上缺乏評鑑的公平價值,現行併購法令對於無形資產的規範同樣曖昧不明,導致併購增添更多不確定的稅務風險。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企業若以購買法進行併購,決議合併日訂在今年1月1日之後,消滅公司固定資產的合併市價大於帳載成本,差額的部分就要列入決算所得課稅。


同一解釋令規定,因併購所產生的商譽,存續公司可以分15年分攤,但並未提及無形資產是否要課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指出,這項解釋令衍生出最大的問題,就是無形資產若列入消滅公司所得課稅,馬上會增加龐大稅負,但商譽卻還要用15年才能攤提,不利併購。


因為無形資產是否要列入併購消滅公司的決算所得課稅,對企業的影響實在太大,財政部現已打算針對無形資產進一步研擬解釋令,目前台北市國稅局主張消滅公司應該要先被課決算所得稅,但存續公司攤提商譽則是從嚴。


實地查核 正確估價


陳惠明建議,企業合併時若有無形資產的問題,最好還是先行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釋,但即使最後無形資產要課稅,應該也會從98年度才開始適用。


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協理徐士堅發現,現今還有很多公司根本沒有智慧財產的概念,他提醒公司在執行併購交易時,不只要「向前」思考IP的真實價值,判斷買進或賣出的代價是否合理;還要「向後」衡量併購之後的商業競爭關係,因為IP的市場其實很小,幾乎都是賣給同業,尤其中大型公司的併購,專利權其實占比不到三成,無形的客戶資料才是大宗。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指出,台灣很多老闆是技術出身,要併購其他公司時,很容易看到一間公司的資產價值,卻看不到公司的負債,結果就買到股東價值很低的公司,台灣企業很愛購買的歐洲公司,就有這樣的問題。他提醒老闆,不要只注意小錢、不重視大錢,很多公司已經完成併購決策,最後才找會計師、律師評估,根本為時已晚。公司併購前進行實地查核評鑑(Due Diligence)時,應該更重視負債的部分,而且要透過有效的談判手段,才能清楚計算股東價值,也才能正確評估被併購公司的IP價值及合理的併購價格。


(稅務篇七)



【2008/05/06 經濟日報】




 









智慧財產權大戰》IP跨國移轉 避稅學問大




























智慧財產權(IP)從研發、遷徙、授權或賣斷,可能涉及跨國資源或技術轉移,為避免產生重大的稅負成本,跨國企業要注意相關國家的IP課稅規定,並建立具租稅效益的IP管理策略及模式。會計師發現,台商常以為IP的稅負問題是交易發生之後才會產生的問題,不是忽略事前租稅規劃及稅務成本效益評估的重要性,就是侷限在研發階段的投資抵減和取得授權權利金等支出的扣繳稅務管理。


事實上,與IP相關的租稅議題可謂舖天蓋地,IP交易要符合移轉訂價規範;權利金的扣繳及給付方式會牽涉到進口關稅的高低;從研發到取得IP,不同階段會適用不同的租稅獎勵或優惠;進入要移轉或賣斷等處分IP的階段,也要先行了解各國稅捐機關的課稅態度和規定,以免誤觸反避稅規定,反而增加稅負成本。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營運長吳德豐強調,為了強化IP租稅管理的效益,企業應採取全球化的宏觀角度,透過強化智慧財產的風險管理措施以及預防紛爭的法律保護策略,研發IP相關的紀錄與文件也要保存完整,才能使租稅優惠的適用極大化;未來面對稅務機關查核時,也能提出有利的攻防依據。


 


專門技術 沒節稅效益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則指出,如果企業偏好以併購快速拓展市場,更應充分利用智慧財產的價值。因為在最終併購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固定資產和IP價格的分配比重,對於收購公司未來攤提折舊有很大的影響,如果是折舊年限比較長的IP,併購時價格的配置應該要比較多。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表示,從租稅觀點來考量日後的攤提,企業購買對外無形資產時,最好是購買有登記許可的專利權,避免買專門技術或know how。他說,實際上公司進行交易時,往往忽略稅務問題。他提醒,併購過程中會涉及很多租稅議題,不可輕忽。例如專門技術不能攤提,沒有節稅效益,企業購買專門技術時,一定要把此點納入購買價款的考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則表示,公司若要申請IP的相關租稅優惠,像是各項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或是營運總部匯回海外權利金等收入免徵營所稅,都要清楚了解各項優惠的主體資格和優惠期限,尤其像是營運總部必須事先申請,才能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更需要特別注意。


另一方面,即使公司獲得IP的相關租稅優惠,也要注意持續符合優惠的條件,如果是申請營運總部的跨國企業,要注意維持一定的員工人數和收入規模,以免一個小動作疏忽,就被取消免稅的資格,後悔莫及。另外,投入研發所購買的研發設備,若在三年內處分掉,會被國稅局取消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補稅外還要加計利息;股東若適用投資抵減,則有五年內公司不得減資的規定,否則股東也會被補稅,公司應該多留意相關條件,才不會讓申請到手的租稅優惠因為不小心而飛走了。


 


效益保障 難同時兼顧


 


許祺昌提醒,很多公司同時擁有投資抵減、五年免稅、盈虧互抵等多種租稅優惠,應思考將租稅優惠的利用效益極大化。舉例來說,甲公司92年產生的投資抵減有25元、95年的虧損有100元,兩者在96年的時候都未抵扣完畢,假設甲公司96年全年所得為100元,應納的營所稅額為25元,就應該先用掉92年的投資抵減25元,把95年的虧損留在以後年度抵稅,才是比較聰明的作法。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不諱言,租稅效益和法律保障有時很難同時兼顧,像是很多BVI等免稅天堂國家,智慧財產權的稅率非常低,但是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保障卻有很大問題,當地又缺乏這方面的專家人力,一旦打起官司就會很累人。


林宜賢說,如以專利權和know how來作比較,企業應該先考量租稅優惠,如果只打算持有兩、三年就撤出,那麼法律保護方面可以稍微妥協;但若要長期持有一項重要的IP、或是品牌價值很高的公司,對於法律保護的要求規格就要比較高,甚至可以優於租稅優惠。


(稅務篇完)



【2008/05/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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